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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名称 |
华林证券聚金宝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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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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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以追求收益增值为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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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期 |
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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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为封闭期,在每个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内原则上不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业务(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的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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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周二、周三、周四(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为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委托人可申请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封闭期内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增加临时开放期,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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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方向 |
(1)债券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小公募债)、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SCP)、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资产支持证券(ABS)、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2)现金管理类: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通知存款、债券回购(包含正回购和逆回购); (3)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计划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 本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交易,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资产的10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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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及适合推广对象 |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经由管理人审慎评估,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为R2(中等偏低风险),适合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且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和激进型(C5)的普通投资者以及专业投资者。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具体以销售机构确认的风险等级为准。投资者承诺并确认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符合本计划要求,自愿承担参与本计划投资所产生的全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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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即为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10年后对应的同月同日止(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自动顺延)。若无对应日期,则以对应的同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为准(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自动顺延),期限届满后可以展期。 本集合计划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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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募集面值 |
每份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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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最高初始募集规模 |
本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为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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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的最低金额 |
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初始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不含认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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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服务机构 |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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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概括 |
管理人概况 |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概况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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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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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的投资 |
投资范围 |
(1)债券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小公募债)、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SCP)、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资产支持证券(ABS)、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2)现金管理类: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通知存款、债券回购(包含正回购和逆回购); (3)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计划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 本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交易,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资产的10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投资限制 |
(1)本计划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现金管理类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3)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20%。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净资产的100%。 (6)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管理人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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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华林证券聚金宝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pdf |